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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正式实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重点关注的新规要点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正式实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重点关注的新规要点
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联合发布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3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。这是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之后,网信办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推出的又一重要法规,标志着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深度合成技术的监管进入新阶段。广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特别是涉及AI内容生成、语音合成、图像/视频处理等业务的企业和平台,需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,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求。

一、 明确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

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其适用于利用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和服务的提供者、使用者。这涵盖了当前市场上主流的AIGC(人工智能生成内容)应用、虚拟主播、数字人、换脸软件、智能对话机器人等。提供者需承担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。

二、 强化内容安全与标识义务

《规定》的核心要求之一是“以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”。这意味着,凡是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,有可能造成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图片、视频、语音等内容,都必须在合理位置、区域进行显著标识,例如标注“AI生成”或“虚拟形象”等。此举旨在维护网络信息真实性,防止虚假信息传播,保护公众知情权。

三、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评估

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尤其是具有“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”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,应当按照《规定》履行备案手续。需建立健全以下制度:

  1. 用户实名注册制度: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。
  2. 信息内容管理规范: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,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不良信息。
  3. 辟谣机制:对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、传播虚假信息的,应及时采取辟谣措施。
  4. 安全评估机制:在具有特定属性(如生成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)的功能上线前,应开展安全评估。

四、 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与禁止行为

《规定》强调,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,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。未经个人单独同意,不得利用其个人信息制作深度合成内容。明确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从事以下活动:

  • 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;
  • 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虚假新闻信息;
  • 实施侵犯他人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五、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

面对新规,相关互联网企业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:

  1. 自查自纠,全面梳理业务:立即排查旗下产品或服务是否涉及深度合成技术,明确自身属于“提供者”还是“技术支持者”角色。
  2. 技术升级,落实标识要求:研发或接入能够对AI生成内容进行自动化、标准化标识的技术方案,确保标识清晰、不易去除。
  3. 完善内部治理体系:更新用户协议、隐私政策,建立健全从数据采集、模型训练、内容生成到发布审核的全流程管理制度。
  4. 加强人员培训与应急响应:对运营、审核、法务团队进行专项培训,制定应对深度合成内容引发风险的应急预案。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的出台,是我国在新技术浪潮下平衡创新发展与安全风险的必要之举,为深度合成技术的健康发展划定了“安全线”和“伦理线”。它不仅是对技术提供方的约束,更是对整个行业生态的规范与引导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唯有主动拥抱监管,将合规要求内化为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核心准则,才能在人工智能的新赛道上行稳致远,共同营造清朗、可信的网络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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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3-29 20:08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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